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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修订)

时间:2013-03-28 16:14:27 来源:英国威廉希尔公司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校建设,推进党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校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永葆先进性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充分发挥党校理论教育的阵地作用,党员党性锻炼的基地作用,为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党校工作的目标要求是:理顺党校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把党建工作的要求贯穿到党校工作各个环节和方面。拓展工作内容,推进教学改革,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本校党员、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及党外高级知识分子,加强党性教育,有针对性地提高培训对象的理论基础、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从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出发,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党校是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设专职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专职副校长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第五条  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党校校委会)。党校校委会委员由学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党校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党校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党校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校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干部。

第七条  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校党委负责同志定期到党校讲课。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八条  党校教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尤其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要内容,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现代科学知识教育,把加强党性教育、提高党性修养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紧密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结合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研讨,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水平。

第九条  党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脱产、半脱产与在职学习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性、思想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加强党校教材建设。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学员的特点,从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理论、增长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党性的实际需要出发,选配以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以及管理学、教育学、领导科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材。

第十一条  党校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围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党校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立足于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热心党校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干部队伍。支持党校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关心和改善党校干部的待遇,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党校教师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综合考察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由党校校务委员会决定聘用。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五条  校内教师被聘为党校教师后,按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量给予相应报酬。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校外兼职教师薪酬根据学校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确定。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要将党校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专款专用。党校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党校教学业务经费、理论研究经费、考察经费、图书资料经费等,年专项经费按在校师生总数人均不低于8元的标准拨付。

第十七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各学院党总支(党委)要按照本条例和学校党校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分党校,并成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分党校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党校的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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